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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性能最新规定

新闻导读:各有关汽车生产企业和检测机构: 为贯彻落实工信部联产业【2011】632号《关于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<公告>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“632号文”)的有关要求,经请示工信部产业司同意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本文章发表于:工信部 作者:专用汽车 发布时间:2013-11-24

各有关汽车生产企业和检测机构:

为贯彻落实工信部联产业【2011】632号《关于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<公告>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“632号文”)的有关要求,经请示工信部产业司同意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
一、相关技术要求的说明

1.“公路客车、旅游客车”涉及范围:M2、M3类的客车,不包括城市客车和专用校车。车型名称中不含“长途、旅游”字样的非公路、旅游客车应在公告“其它”栏注明“该车不作为公路、旅游客车使用”。

2.632号文所指的货车和挂车应为N类和O类运输类产品,不包括GB/T 17350-2009标准中规定的专用作业类产品。

3.按照632号文要求,货车及挂车喷涂信息应与实车状态一致;对有多种配置的车型,应在《公告》照片中体现其中一种配置状态的喷涂信息。

4.《公告》强制性检验项目增加“车速限制系统”项目,标准依据为GB/T 24545-2009;备案参数增加“限速装置型号及生产厂”;对于作为有限速要求的车辆底盘,应在“其它”栏注明“可选装限速装置,限速××km/h”。

5.装置汽车安全带的客车产品,其座椅安全带固定点应符合标准要求。

6.允许企业在不改变车型型号的前提下,以变更方式将鼓式制动器变更为盘式制动器,相应的检验项目应出具检验报告,同一型式判定条件不变。

7.根据GB 21668标准,危险货物运输车产品范围既包括运送危险货物的整车,也包括半挂车产品及与其组成列车的牵引车产品。对于运送危险货物的半挂车产品,应在“其它”栏注明“采用具有限速装置的牵引车”;牵引车产品应注明“可选装限速装置,限速××km/h”。

8.为便于开展视同判定,将《公告》中“车辆尾部标志板”项目分为两项,分别为“尾部标志板的安装规定”和“尾部标志板”,标准依据均为GB 25990-2010。

二、具体实施要求

1.执行时间:自2012年3月1日起(即自235批《公告》开始)新发布的产品(含新产品及变更扩展产品)均应符合632号文的技术要求;2012年8月31日前企业应完成《公告》内产品的整改工作,逾期仍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将暂停或撤销《公告》。

2.审查程序:自2012年2月16日起,《公告》申报系统中将增加整改产品专项申报系统,对于632号文涉及的产品,进行单独申报、审查,合并产品的方案审查和技术审查流程,企业申报的整改产品受理后,将直接由检测机构提交强检统计表及检验报告。整改试验报告齐全后,一次性完成备案参数审查、方案审查及报告审查工作。

3.自2012年1月1日起,暂停受理卧铺客车新产品申报《公告》。自2012年3月1日起,暂停全部卧铺客车产品《公告》,相关企业应暂停生产、销售卧铺客车产品。

三、《公告》暂停与撤销的说明

1.“《公告》暂停”:主要适用于由于国家标准更新或《公告》管理技术要求发生变化,导致产品不能符合现有技术要求,但企业通过整改可以满足相关要求的产品。暂停期间企业不得生产、销售暂停《公告》的产品,对暂停《公告》的产品车辆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。企业可以随时对暂停车型进行整改,整改通过后恢复《公告》,产品型号不变。

2.“《公告》撤销”:主要适用于违反《公告》管理规定的或其他无法通过整改满足现行技术要求的产品。《公告》产品被撤销后,不得以同一车辆型号再次申报《公告》,不得继续生产、销售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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